本馆介绍
赔偿条例
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损毁文献 指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、条形码等。
2.1 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者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、期刊,每页按1元罚款,报纸按2元罚款;孤本或重要图书、报刊酌情加倍;普通古籍每页罚款100元,善本古籍每页罚款200元;建国前出版的报纸、期刊,每页罚款100元;损毁图书芯片、条码或磁条者,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,若私自更换文献芯片或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
2.2 损毁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窖完整及阅读者,应赔偿原文献,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,按原文献定价的3-20倍赔偿;报纸、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-20倍赔偿;建国前出版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,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;普通古籍,每页按300元计价赔偿;善本古籍,每页按600元计价赔偿。
2.3 以原文献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,以金额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。
2.4 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,否则责任自负,须按上述规定处理。
2.5 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款凭证到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。
三、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遗失所借文献,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,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,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-30倍赔偿。赔偿后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偿凭证到原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。
四、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,凡末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,一经发现,即以偷窃论处,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-30倍罚款。屡次窃书者,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,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。
五、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。